夫妻共同财产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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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保证书

民法典》对有关夫妻离婚后房产的分配问题进行了规定,对共同财产、个人财产的范围也有详尽的说明,如果夫妻决定离婚,那么在分割房产时,首先就要明确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及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有哪些。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本站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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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保证书的相关内容是怎样规定的?

 一、保证书具有法律效力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1、保证书是一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2、保证书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3、保证书的内容没有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二、关于保证书中关于财产条款的约定,《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权属进行约定,但是其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由此看来,当事人一方在保证书中约定有“净身出户”的条款也并非全都为法律所禁止。在上述案件中,保证书是经过王某考虑后同意签署的,是他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对财产的归属有明确的约定,没有违反公序良俗,那该条款就可视为夫妻双方对其所属财产的约定。因此,这部分关于离婚财产处分的承诺,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在离婚诉讼中应当予以认定。但是,若书写该财产处分条款的当事人有证据证实其在做出该意思表示时有被胁迫等情形,依据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及公平原则,该条款亦属可撤销情形。

  三、保证书中“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的承诺条款,是否合法有效,受到法律保护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笔者赞成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不具有法律效力这一种说法。婚姻关系具有人身关系,不同于仅限于调整财产关系的《合同法》所说的合同关系。放弃抚养权的承诺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但因为《婚姻法》并未赋予婚姻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之外的其他阶段可以对离婚后子女抚养权进行协商或作出单方承诺的权利。对孩子的抚养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就像公民的受教育权一样,不能被剥夺,但也不能放弃,因此该保证书关于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内容就是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保证书的相关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