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阶层体系相比四要件体系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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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刑法学者们都希望法官严格受到法律的约束。孟德斯鸠认为负责刑事审判的法官的任务仅仅在于宣读法律条文的决定,法官不许有也不能有自己的意志。法官在刑事审判中应扮演一个唯命是从的演员,只需要了解法律的含义,然后执行即可。这样的期待无可厚非,就目前的我国现状而言,绝大部分人包括法官自己,都是这样认识法官这项职业的。但是这种看法,对于我国想要真正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来说,我们对法官的要求不能仅限于此。法官应该是集理论与正义于一体的裁判者。所做的裁判不应是刻薄死板的,而应该是具备说服能力的、深得人心得。

两阶层体系相比四要件体系的合理性

实践中有很多案件的判决书写得非常简单。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要打造全球最大的裁判文书网,这一点虽然是做到了,原因是中国每年都有海量的案件。但这只是司法公开的第一步,接下来需要做裁判改革的升级版。刑事案件为什么判决有罪,为什么是判故意杀人而不是故意伤害,理由是什么?被告人为什么依法会被认定为无罪?当四要件理论讲不清其中的道理时,就需要两阶层体系了。

为了更直观的感受两阶层体系相对于四要件说的优越性,接下来我会通过举例的方式进行说明,两阶层犯罪理论体系的优越性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在处理案件时,要把是否做错事情和被告人是否值得谴责清楚地分开。而对于这一点,只有两阶层犯罪论体系能够做到,四要件犯罪理论学说做不到。

例如,一个12岁的小孩把别人价值2万元的电视机砸了,尽管数额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规定,但按照四要件理论,因为这个小孩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刑法就不能予以处罚。可是,这样的司法会向社会发出不好的信号,即行为人因为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所以刑法就不闻不问。

而只有采用两阶层理论体系,才能在刑事判决中充分说明理由法官应该在裁判文书中说明该12岁的小孩得行为是危害行为,之所以被判定无罪,是因为该小孩不具备刑法要求得责任年龄,刑法不能对其进行谴责。但虽然小孩被判是无罪,但其所实施的行为是对社会有害的,别人不能竞相效仿。相比之下,四要件学说就只是能得出被告人小孩无罪的结论,不能够清楚地向人们传达这些意思。

两阶层犯罪理论体系能够在违法性阶层告诉国民行为对错的标准,引导国民去学习好的行为而不要去实施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行为人如果实施了刑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在具备刑事责任年龄、责任能力的情况下,就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受到刑事处罚。

因此,两阶层犯罪论体系虽然与四要件理论学说的处理结果相同,但传递给人们的意思却截然不同。因此,不能简单地认为四要件理论和两阶层体系的结论是相同的,这在我国当下进行普法、号召人民守法、维护法律、维持社会秩序有着特殊且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