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建房怎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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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农村建房,需由农民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申请人持村委会签署的书面同意意见到本乡镇国土资源所领取《农村宅基地申请表》交村委会初审,然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国土所报县国土局审核,国土局审核符合认为符合条件的,再报县政府审批。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应先取得规划部门的同意。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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